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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因為朋友王某單位集資建房的價格便宜,便與王某達成協議,以王某的名義購買集資房,但房屋交付使用後,王某卻拒絕辦理過戶手續。遼寧咖啡機省錦州市古塔區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該住房歸張某所有。
  2007年7月,王某單位集資建房,王某當時資金比較困難,其朋友張某得知後與王某協商雙方達成口頭頂名購房協議,約定由張某出資以王某之名購買該住房。2007年8月,張中谷製冰機某交付王某購房款206000元,此後配套費、地下室款等均由張某交給王某,王某再交給開發商。2008年12月,房屋交付使用,王某領取房屋鑰匙後交給張某,張某入住該房屋。此後,物業管理費及水、電、煤氣、取暖等費用均由張某以王某的名義交納。
  2012年7月,王某婚禮顧問師培訓班自己向開發商交納了維修基金和契稅,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王某,並拒絕與張某辦理過戶手續。協商不成,張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判令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王某則以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是自己為由要求確認頂名買房無效,其願意返還張某購房款。法院近日判決該住房歸張某所有,王某向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辦案法官解釋稱,雖然不動產的登記是權屬的有力證明,但其並不是唯一的憑證,亦不是不可變更的,在有其他證據且證明抗癌食物排行力大於該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效力時,就應以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為依據,才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在購房之初自願達成協議,由張某出資購房,只是借用王某的名義,雙方的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是有效的。本案房屋的一切費用均由張某實際出資交納,房屋自2008年交付時亦是始終由張某居住使用,可以看出,以上證據結合起來足能證明該房屋確為張某購買,張某應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原標題:頂名購買房屋如何確定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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