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昨天,全國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對南都記者表示,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他提交了一份議案,建議中央政法委廢除“被告人受審時坐低柵欄”的規定,同時規定被告人受審時不穿囚服。
穿號服出庭受審無法律依據
張立勇說,庭審中,大多數被告人穿著印有看守所名稱、編號的囚服,大多數被告人戴著手銬進入法庭,還有不少被告人帶著腳鐐出庭受審,坐在“低柵欄”中受審,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頭。張立勇認為,這些做法就像是給出庭被告人貼上了“犯罪化標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
張立勇表示,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1992年曾下發《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通知只是規定“為了便於區別和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給人犯穿統一式樣的服裝,但禁止在服裝上印製‘囚’、‘犯人’等字樣,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圖案。”所以,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穿“號服”,主要是看守所出於安全管理的需要。但在被告人出庭受審時繼續穿著“號服”,是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
張立勇還說,根據《看守所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戒具僅限於少數判處重刑以及確有可能發生行凶、脫逃、自殺等危險的在押人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則規定“對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凶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有很多被告人是戴著手銬腳鐐出庭受審。
建議廢除“被告人受審時坐低柵欄”規定
張立勇介紹,讓被告人坐在“低柵欄”里受審,是1997年中央政法委下發的《關於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被告人席設於審判台正面,採用低柵欄。”
張立勇認為,這些做法都不符合無罪推定的理念,是給被告人貼“犯罪化標簽”,甚至是對被告人人格的侮辱和侵犯。
張立勇建議,由中央政法委牽頭,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就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標簽”問題開展專項調研,聯合下發規範性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強令“剃光頭”、“穿號服”、違法“加戴戒具”等問題。
張立勇還建議中央政法委牽頭,廢止《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被告人席設於審判台正面,採用低柵欄”的規定。
張立勇建議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被告人進入審判庭前,一律為其脫去“囚服”,允許其著便裝,一律為其去掉手銬。除因暴力犯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確有可能發生行凶、脫逃、自殺、自殘等危險的被告人外,禁止給被告人戴腳鐐。
建議法官由上一級人大任命
單單以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級別管轄的辦法,無法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建議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任免方式,將任免權力上調到上一級人大或人大常務委員會,會在較大程度上阻止司法不公的現象出現。——— 全國政協委員、段和段律師事務所段祺華
河南省擬試點法院結構和刑案審理流程
法院結構變化
現狀
●市縣法院經費主要由當地財政負責;
●法院院長提名主要由當地組織部門負責,本級人大選舉;
●法院設置庭長、副庭長。
試點後
●市縣法院經費主要由省級財政負責;
●市縣法院院長提名主要由省高院負責,仍由本級人大選舉,法院院長需要向省高院作任職報告;
●取消庭長、副庭長,設置主審法官、副主審法官,主審法官和副主審法官分別有各自的團隊,由團隊進行審案;
●成立兩個直屬中院,探索跨行政區域司法改革。
刑案審理變化
受理
●每個法官平均分配案件,案件與法官有隨機性,法官審理案件的數量大致相等。
●推行新型合議庭制度,優秀的、經驗豐富的法官較多地審理案件,因為水平原因,法官審理案件數量有所差距。
開庭
●被告人到法院受審時一般戴手銬腳鐐,需穿囚服,個別剃光頭,需坐在專門的被告人椅子上,椅子四周可以固定。
●無罪推定,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除被告人很大的暴力傾向外,不戴手銬腳鐐,不穿囚服,不剃光頭,不設仍能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椅子。
審理
●由法官任審判長,另有兩名法官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由主審法官或副主審法官任審判長,與自己的團隊共同組成合議庭。
●案件有人民觀審團參與(已實施),觀審團可能是社會各界人士。人民觀審團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如果意見相差特別大,不能當庭宣判,案件需要報審委會討論。
●案件不能向上一級法院請示,如果認為疑難複雜不能審理,可以請求上一級法院直接審理。
●偵查人員必須出庭作證,其他證人也必須出庭作證,否則視為放棄證據。
減刑假釋。
●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各級法院有專門的減刑假釋法庭,減刑假釋必須開庭審理,併在監獄里對減刑假釋人員進行公示,對處級以上幹部、黑惡勢力的減刑假釋必須報省高院。(正在實施)
錯案責任追究
●一般由各級法院自己負責,上級法院干預較少,有時候不容易分清楚責任,過去時間較長不易追究。
●分清責任,法官責任終身追究,即使到了新的單位也要追究。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廉政、紀律建設加強指導。(正在實施)
(原標題:建議明確規定被告人受審不穿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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